近日,湖北省宜昌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了這樣一起糾紛:一個從樓上掉下來的礦泉水瓶,砸壞了陳女士家田里的幾棵辣椒苗,陳女士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權(quán),索賠僅1元錢。因監(jiān)控存在盲區(qū),無法確定具體侵權(quán)人,法院最終判決小區(qū)業(yè)主委員會賠償陳女士1元錢,由全體業(yè)主共同承擔。
點評
高空拋物堪稱城市上空的“不定時炸彈”,潛藏巨大安全隱患。一個空易拉罐,從25樓掉下足以致人死亡。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高空拋物行為,不能止于道德譴責,抱怨兩句“真沒素質(zhì)”。事實上,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高空拋物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”,也可依法處罰。
面對身邊的高空拋物行為,陳女士索賠的不是金錢,而是公道;法院判決的也不僅是1元錢,更是文明的底線。這1元錢,是法律底線的具象體現(xiàn),明確了高空拋物人人有責的法理原則,也是對公序良俗的有力呼喚,劃清了文明與失范的界限。同時,這一次看似“小題大做”的較真,打破了“法不責微”“法不責眾”的僥幸心理,以司法判決敲響了警鐘:高空拋物絕非小事,即便未造成嚴重后果,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。
法治社會、文明社會的建設,既需要司法機關(guān)堅守原則、公正裁判,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樹立規(guī)則意識、文明意識,主動維護自身權(quán)益,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,共同守護身邊的公共安全與文明秩序。(周潔)